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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日期:2020-10-20 00:00:00  浏览量:340

湖南科技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湘科职发﹝201910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以及湖南省《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办发〔20179)、《关于贯彻落实湘办发〔20179号文件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湘办〔201750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经费管理,激发教师和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经费”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或学校提供的用来完成科研项目(有正式立项文件或合同)并进入学校账户的经费。

本办法将科研项目(含课题,下同)分为 “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三大类。

(一)  纵向科研项目

指各级政府科研管理部门按一定程序下达的科研项目,这类项目可分为以下四级。

 1.国家级。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社科规划、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国家重点、国家一般、国家青年专项、教育部重点、教育部青年专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资助、一般资助)等部门立项的项目。

2.省部级。除科技部、教育部以外的国家各部委(局)立项的科研项目以及省科技厅、省自然科学基金委、省社科规划办、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等立项的科研项目。

3.市厅级。省政府主管厅(局)、省社科联、省社科院、市(地级)科技局等立项的研究项目。

4.自筹经费项目。只有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而无相应经费资助的项目。

(二)横向科研(协作)项目

指由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或与企事业单位协作开发研究、技术转让、咨询、服务的科研项目,并与学校签订正式合同。

(三)校级科研项目

指由学校立项、我校教职工承担的自然科学、技术开发、社会科学、教育科学研究等项目,以及为研究和解决学校管理中现实存在的问题而设立的专项项目。

上述所有立项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必须是湖南科技职业学院。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到位后,学校按纵向科研项目级别和实到经费提供配套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一)国家级项目的配套资助。重点资助项目配套经费与实际进校经费的比例为21;一般资助项目配套经费与实际进校经费的比例为1.51;配套资助不少于2万元,不多于8万元。

(二)省部级项目的配套资助。重点资助项目配套经费与实际进校经费的比例为1.51;一般资助项目配套经费与实际进校经费的比例为1.21;配套资助不少于1万元,不多于5万元。

(三)市厅级项目的配套资助。重点资助项目配套经费与实际进校经费的比例为1.21;一般资助项目配套经费与实际进校经费的比例为11;配套资助不少于0.6万元,不多于2万元。

(四)自筹经费项目。学校参照同级一般资助课题进校经费额度进行资助,不再提供相应的配套经费。

第四条  “横向科研(协作)项目”立项后,对于企事业单位委托承担的科技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不予经费配套。

第五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资助。自然科学与技术开发重点项目资助为1.0万元,一般项目资助为0.8万元;教育科学与社会科学重点项目资助为0.8万元,一般项目资助为0.6万元。专项项目由学术委员会认定后,资助经费经校长办公会确定。

第六条 经学术委员会认定、校长办公会通过后的国家一级学会(含国家教指委、行业协会)课题资助0.6万元,国家二级学会和省一级学会(含省级行业协会)课题资助0.4万元。一年一认定,当年认定的学会课题,次年申报成功者予以认定并提供经费支持。

第七条 横向科研(协作)项目经费按相应管理办法处理。其它所有科研项目经费未进入学校财务账户者,学校不承认其项目计划,相应项目不作为当事人的科研业绩。

第八条 所有课题的申报、立项、结题、报账等环节均需经过科研管理部门备案。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要加强文印费、耗材费等项目的预算管理。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各级财务部门制定的各项政策法规,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科研经费的审批要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如经费预算有变动,应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和审批,否则在报销中不予办理手续。对于横向项目,经费预算和使用应符合合同规定。

第九条  学校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二级学院(或部门)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要全程监督本部门所有课题的申报、立项、经费预算及使用、结题、报账等环节。二级学院(或部门)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的实施负有直接责任,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学校在科研管理部门指定专人兼任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报账程序如下:

(一)报账前,咨询科研财务助理有关政策和程序;

(二)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报销单据并签字,经手人在有效票据上签字,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或部门)负责人签字;

(三)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科研财务助理将报账经费登入科研管理部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台账;

(四)按学校财务报账规定送有关校领导签字;

(五)到学校财务处报账。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核销、开支范围及开支比例

(一)项目经费按进度报销的比例

项目开题后可以报销项目总经费的30%;在完成主要研究任务,申请项目结题前可以再报销项目总经费的30%;余下的经费在项目结题后按照该项目结算金额报销。

(二)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及管理

科研经费只能用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共计10个科目。其中:

1.设备费

用于开支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制作样机的试制费、加工费或样机检测、样品检验费等。需要购置仪器设备的,首先应综合考虑学校现有资源的共享,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涉及政府采购的,要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办理。如购置的设备属教学或科研固定资产,其购置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单台设备价值达到或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包括用自筹经费购置的设备),需单独填列5万元以上的设备清单,并提供政府采购的程序。不得使用专项经费作为基建支出和购置生产性设备;不允许列支办公室、实验室的维修改造费。

2.材料费

用于开支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材料费支出的明细表中要填列材料清单以及数量、价格等。

3.测试化验加工费

用于开支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我校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对于总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各项测试化验加工项目,必须充分论证后交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报销账目时应详细说明测试化验加工的次数、价格等。

4.燃料动力费

用于开支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日常的水、电、气、暖消耗不得在燃料动力费中列支。

5.差旅费

用于开支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科研业务接待费和通讯费等。按照《湖南科技职业学院科研项目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规定》执行。

6.会议费

用于开支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或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按照《湖南科技职业学院科研项目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规定》执行。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用于开支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主要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用于开支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不能用于购买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和电脑等。其中,资料打印费不能超过项目经费的20%

9.劳务费

用于开支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费由项目负责人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协商后据实编制预算表,报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备案。劳务费在直接费用中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

开支劳务费需提供发放标准、支付人员名单、身份证号、银行账号、职务、负责的主要工作、劳务时间等信息,并需领取人在劳务费发放原始凭证上签字。

10.专家咨询费

专家咨询费的使用执行《专家评审费、咨询费和讲座费发放管理办法》(湘科职院﹝201883号)的具体规定。项目组成员和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

(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管理

科研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直接费用。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10类左右的支出科目。

2.间接费用。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学校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安排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合理统筹安排绩效支出,提升科研工作绩效水平。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学校根据项目执行进度、绩效完成情况确定具体绩效比例。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3.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自然科学类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上限为:间接费用提取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为: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社会科学类按照项目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上限为:10万元及以下部分50%,超过10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40%,超过3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13%按比例核定间接费用时,项目资金总额是指项目管理单位实际拨付的项目资金,不包括学校配套资金。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学校可以据实调剂。直接费用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可以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合并为一个科目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合并后的总费用如果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不需要提供预算依据。

(四)横向项目经费管理

1.横向项目经费。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其中横向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开支比例不封顶。科研人员在确保完成教学任务和纵向科研项目的基础上,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所获劳务收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经费绩效奖励,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管理。

2.对于主要利用学校设备对外开展技术服务、检测、加工等横向项目,学校还要视情况适当收取设备、材料使用费。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项目研究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凡在规定的期限内无任何正当理由未及时开展工作或未按计划进展的项目,科研管理部门有权通知财务处暂停其项目经费的使用,停止发放剩余绩效。对于被撤销和擅自终止的项目,需全部退还资助资金,已支出部分由项目负责人偿还。对于延期后仍没有结题的项目,则予以终止,被终止的项目,项目剩余经费在扣还学校配套经费后,其余经费或者划归学校科技专项基金,或者按合同退还原拨款单位。

项目负责人在研项目未结题调离学校者,该项项目经费留在学校由学校调整安排和使用;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经费一律冻结,并由学校重新安排和使用。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原则上原项目负责人可优先使用;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十四条 所有的报销凭据都要符合财务规定,杜绝虚假票据;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以文印费、耗材费等各种名义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列支按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执行银行转账和公务卡支付制度,依据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费、咨询费等,通过银行卡发放并依法纳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室有权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和监督。对于经费使用明显不合理,或项目不能按合同完成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科研人员面向行业企业和社会各方大力开展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服务,具体要求按《湖南科技职业学院技术研发服务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各基金来源部门的有关规定不符之处,以各基金管理办法为准。同时,过去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湖南科技职业学院

201961